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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(2019)闽狱字第8号
罪犯卢珍珍,性别女,1986年7月15日出生,汉族,居住地龙岩市新罗区,其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6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宣判后,被告人不服,提请上诉,2017年7月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该犯因儿子尚在哺乳期,不宜收监执行,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,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(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)。2018年11月19日,因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,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收监执行,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,其2018年11月23日入女子监狱服刑,因:早孕。2019年1月17日,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之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卢珍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19年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福建省监狱管理局
2019年1月18日